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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順德區倫教霞石祥和路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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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計審批 (一)、設計管理權限 1、項目建議書 大型工程和須報國家計委立項的工程,由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或通過招標形式選定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咨詢單位編制,由省水利廳負責初審后,上報計劃部門轉報國家計委審批。 2、可行性研究 (1)、大型水利工程,,由項目法人或其它項目責任主體(以設計單位或咨詢單位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水土保持專項報告、環境影響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水利廳初審后,省計委組織審查并報國家計委和水利部審批,報國家環保局審批。 (2)、中型水利工程、縣城(含縣城)以上的城市防洪工程,受益面積立項;水土保持專項報告由省水利初審后,報水利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由省環保局初審后5萬畝(山區1萬畝)以上的灌區、江海堤圍及重要的萬畝以上堤圍,重點農水基建管理工程和省指定的重點小型水利工程,裝機1000千瓦(山區縣為800千瓦)以上排灌泵站,受益l萬畝以上灌溉泵站,6臺60型以上的水輪泵站,1000畝以上的噴、微、滴灌工程,30立方米/小時的機電井灌工程及需要報水利部終審的節水灌溉項目,壩高30米以上或中型水庫配套的或中型河床樞紐的水電站,1000~25000千瓦的水電站,35千伏及以上輸變電工程,單獨設置的大中型水閘的安全達標和除險加固工程,在大中型水庫取水或日供水設計規模1.6萬立方米以上的鄉鎮供水建設工程,集雨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出海口門整治,灘涂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其他須由省審批立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省人大或省政府交辦的省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籌建機構或項目法人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咨詢單位編制,市水利局負責初審后,省水利廳組織或委托有資質評審單位負責技術審查,上報計劃部門審批。新建中型水利工程須同時編制水土保持專項報告,由市水利局初審,省水利廳審批。 (3)、小(一)型和重點小(二)型水庫工程,重點農水工程,鎮防洪工程,1~5萬畝江海堤防及重要的萬畝以下堤防,500~1000千瓦的排澇泵站,受益面積5000~10000畝以上的灌溉站,3~6臺60型的水輪泵站,500~1000畝噴灌工程,10~30立方米/小時的機電井灌工程,小(一)型水利工程配套的小水電站,500~1000千瓦的小水電站,1 O千伏輸變電工程,由小(一)型水庫取水或日供水設計規模3000~16000立方米的鄉鎮供水建設工程,集雨面積l 0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出海口門整治,其他須由市審批立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市人大或市政府交辦的市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籌建機構或項目法人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咨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縣水利局初審,市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查,并報當地計劃部門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4)、小(二)型水庫和一般農水工程,村防洪工程,1萬畝以下江海堤防,500千瓦以下小水電站,500千瓦以下泵站,1O千伏以下輸變電工程,3臺60型以下的水輪泵站,500畝以下噴灌工程,受益面積5000畝以下的灌溉泵站,10立方米/小時以下的機電井灌工程,由小(二)型水庫取水或日供水設計規模3000立方米以下的鄉鎮供水建設工程,其他須由縣審批立項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縣人大或縣政府交辦的縣管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由項目法人籌建機構或項目法人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咨詢單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縣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查,并報當地計劃部門審批,報市水利局備案。 3、初步設計 (1)、同可行性研究報告(1)的審查范圍,由項目法人擇優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省水利廳初審,水利部或流域機構審批。 (2)、同可行性研究報告(2)的審查范圍,以及在十大堤圍.(韓江南北堤、中順大圍、佛山大堤、樵桑聯圍、江新聯圍、景豐聯圍、東莞大堤、一汕頭大圍、梅州大堤、惠州大堤)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纜線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的行為,由項目法人擇優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市水利局負責初審,省水利廳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負責技術審批。其中在上述十大堤圍破堤修建或封堵流量小于100立方米/小時涵閘、裝機小于1000千瓦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纜線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的行為,省水利廳委托堤圍所在地級市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批。 (3)、同可行性研究報告(3)的審查范圍,由項目法人擇優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縣水利局初審,市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批,報省水利廳備案。 (4)、同可行性研究報告(4)的審查范圍,由項目法人擇優委托符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由縣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批,報市水利局備案。 4、技施設計同初步設計(2)、(3)的全部審查范圍,由市水利局負責技術審查,報查水利廳備案。 (二)、分級責任 1、省水利廳主要責任 (1)、省水利廳審查項目建議書的主要責任:審查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要求的內容和深度,主要審查①是否符合流域綜合利用規劃或專業規劃;②是否有建設項目的調查和必要的勘測工作;③是否擇優選定建設項目和項目的建設規模、地點和建設時間;④是否有建設的必要性;⑤項目建設是否可行和合理。省水利廳對其審查意見負直接責任。 (2)、省水利廳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責任: 審查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要求的內容和深度,主要審查①是否符合江河流域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或專業規劃;②是否遵守有關規程、規范;③是否對工程項目的建設條件進行了調查和必要的勘測并取得了可靠的資料;④是否從技術、經濟、社會、環境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分析論證;⑤是否可行。 (3)、省水利廳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的主要責任:審查是否貫徹執行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意見,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要求的內容和深度。 省水利廳或受委托單位對其審查(批)意見負直接責任。 2、市水利局主要責任 (1)、市水利局審查項目建議書的主要責任:審查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要求的內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傾向性的初審意見,并對其初審意見負直接責任。 (2)、市水利局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責任:審查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職;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要求職的內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傾向性的初審意見,并對其包括主要工程量、估算在內的初審意見負直接責任。對未達到編制規程要求的報告成果應責成編制單位補充完整后經初審才能上報省水利廳。 (3)、市水利局審查初步設計報告的主要責任:審查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是否達到了《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要求的內容和深度,并提出有傾向性的初審意見,并對其包括主要工程量、概算在內的初審意見負直接責任。對未達到編制規程要求的報告成果應責成編制單位補充完整后經初審才能上報省水利廳。 (4)、市水利局審查技施設計報告的主動脈責任:審查是否貫徹執行了省和市對初步設計報告的審查意見,是否達到了技施設計大綱要求的內容和深度。并對其審查意見負直接責任。 3、項目法人在委托編制設計時的主要責任:①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或咨詢單位承擔本項目的設計;②主動配合設計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范開展正常的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③嚴格履行設計合同的義務和按時支付設計費用;④承擔作出錯誤決策而又要求設計單位執行所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 4、設計單位承擔工程項目設計的主要責任:對其設計成果負直接責任,并且①必須按照各階段設計文件和下達的勘察任務書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在多方案比較的基礎上,提出推薦方案,編制設計文件;②應對基本參數選用、計算方法、計算成果和處理措施的正確性和準確性負全部責任;③應將全面質量管理貫穿于勘測設計全過程,做好不同設計階段的事先指導、中間檢查和成品校驗工作;④應按崗位責任制的規定,由不同技術崗位的技術人員,對設計文件、設計圖紙和計算書進行校核和審查;⑤未經校舍、審的設計文件和無校、審人員簽名、無設計單位蓋章的設計文件、圖紙,不得送出上報;⑥設計人員對自己簽名所在欄目規定的技術職責負責;⑦設計、校核和審查不得由同一 人擔負;⑧應在工程建設中,派駐設計代表進現場,解釋設計意圖,修改設計中不符實際或不合理部分,參加隱蔽工程驗收。⑨應按《水利、水電行業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準》規定,經營與本單位資格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項目。⑩應按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嚴格履行設計合同;并合理組建項目設計班組,安排人員的數量和素質滿足工程項目設計要求。 (三)、省水利廳審批時限(委托有關單位審查時限另行規定) (1)、主辦處室在收到設計報告后要及時研究,按同意審查、暫緩審查(修改補充)、退回重編技術文件(或退回重新初審)j種情況處理,并在收到收件4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單位。 ①、對同意審查的設計報告,主辦處室應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辦文(擬稿、核稿及審核)工作; ②、對暫緩審查的設計報告,主辦處室應提出補充或修改意見以處函通知申報單位,申報單位補充資料應在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內上報。主辦處室在收到補充材料后應于2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文工作; ③、對于不符合編制要求的設計報告(包括設計資質、文件內容、深度、精度),退回申報單位重編(或因初審意見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新初審),地限重新計算; (2)、文件會簽處室應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計財處在工作量較大時可延至10個工作日內完成); (3)、主辦處室對會簽意見應視必要性于5個工作日內對行文進行修改或提出解釋; (4)、辦公室秘書科應于3個工作日內作出文件校核編輯送總工; (5)、總工應于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工作,需補充組織重大技術方案論證的項目除外; (6)、打印發文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開工報告 (一)、管理權限 l、同初步設計(2)的審查范圍,由項目法人按規定組織申報,市水利局負責初審,由省水利廳審核,報省計委或其授權省水利廳審批。 2、同初步設計(3)的審查范圍,由項目法人按規定組織申報,由市水利局審核,報市計委審批。 (二)、分級責任 省水利廳對其審批意見負直接責任,對市水利局初審意見的審批質量負間接領導責任。 市水利局對其初審或審批意見負直接責任。 項目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質量負直接領導責任。 項目法人對組織申報的材料負直接責任。 (三)、省水利廳審批時限 在收到市水利局初審意見后,開工報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上報省計委。 三、招標投標分級管理 (一)、管理權限 ①、同初步設計(1)的審查范圍,省水利廳在上述范圍內,進行指導、監督,并在工程交易中心完成;組織指導廳屬或省屬工程招標投標工作,并在工程交易中心完成。 ②、同初步設計(2) (3)的審查范圍,由市水利局負責指導、監督。 (二)分級管理責任 省水利廳對其組織的廳屬或省屬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全省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工作負間接的領導責任。 市水利局對當地水利水電工程的招標投標監督工作負間接的領導責任。 項目主管部門對其組織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負直接的領導責任。 項目法人對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負直接責任。 四、工程竣工驗收分級管理 (一)、管理權限 ①、工程竣工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大型工程由省水利廳負責主持。小水電工程按技術審批權限,分級管理。 ②、中型及重點小型工程由市水利局負責主持,省水利廳指導參與。 ③、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編制竣工資料,并主持單位工程完工驗收、初步驗收。 (二)、分級管理責任 省水利廳對其主持的工程驗收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其參與的工程驗收工作負間接領導責任。 市水利局對其主持的工程驗收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其參與的工程驗收工作負間接領導責任。 項目主管部門對工程驗收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驗收委員會對工程驗收結論負直接責任。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項目法人分別對其負責的工作負直接責任。 五、施工質量安全責任 (一)、省水利廳質量安全責任 省水利廳對其派駐項目站或受監督的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市水利局質量安全責任 市水利局對其派駐質量監督項目站或接受其監督的工程項目的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 (三)、項目法人質量安全責任 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的資金、質量、工期、成本和資金使用全面負責,具體主要責任: ①、遵守國家和省的基本建設程序,按規定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②、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四制”規定,即項目法人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 ③、按公正、公開、公平和擇優的原則選取符合水利資質要求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大宗材料供應單位; ④、工程建設期間落實安全渡汛及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⑤、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發生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及安全事故; ⑥、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和管理建設資金,專款專用,不擠占、轉移、挪用建設資金,按工程進度及時結算及撥付工程款; ⑦、按規定與各參建單位簽定質量責任書; ⑧、按規定及時進行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⑨、按規定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并接受政府質量安全監督; ⑩、真實、依期、全面統計和上報各種建設報表。 項目法人履行上述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損失的,項目法定代表人負直接領導責任,經辦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四)、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承接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終身責任,由于施工單位的責任造成質量事故,除追究工程施工直接責任人和施工單位、質量領導人的責任外,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幾方面負領導責任: ①、無證、越級或超越施工資質發證單位核定的施工范圍承擔施工; ②、未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和未嚴格履行施工合同; ③、未合理組建駐現場施工管理機構或所派遣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不滿足項目施工管理要求; ④、工程施工項目管理機構運行管理混亂; ⑤、工程項目施工機構質量保證體系未成立或不完善,以及質量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等未制定或未落實; ⑥、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未按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而造成事故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 ⑦、未經項目法人允許將其承擔的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分包; ⑧、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爛漫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 ⑨、不認真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 (五)、材料設備供應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供應的設備材料質量負終身責任。由于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責任造成質量事故,除追究工程設備材料直接責任人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直接質量領導責任人的責任外,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方面負領導責任: ①、沒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質量認證書; ②、出廠產品沒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出廠日期; ③、未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或設計要求進行產品生產; ④、未按合同規定接受項目法人或監理、監造單位或項目法人委托的技術監督單位的檢查監督; ⑤、未經項目法人允許將其承接的任務的主體分包; ⑥、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材料,或在設備和材料的加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 (六)、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按相應職責對承接的工程項目質量終身責任。由于設計單位的責任造成質量事故,除追究工程設計直接責任人和作為直接質量領導人的項目設計總工程師的責任外,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方面負領導責任: ①、越級、無證或超越設計資格發證單位核定的勘察設計范圍進行勘察設計; ②、未嚴格按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和未嚴格履行設計合同或轉讓或未經項目法人同意進行分包; ③、未合理組建項目設計班組,安排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不能滿足工程項目設計要求。 ④、工程項目設計班子運行管理混亂; ⑤、工程項目設計機構未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實。 ⑥、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不完整、不可靠,設計論證不充分或計算成果不準確; ⑦、設計深度不符合規定要求,設計質量不能滿足工程質量、安全的要求; ⑧、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 ⑨、不做好現場服務的工作,不積極配合現場施工。 (七)、監理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相應職責對承接的工程項目質量負終身責任,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除追究工程監理直接責任人和作為直接質量領導責任人的項目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外,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在以下幾個方面負領導責任: ①、越級、無證或超越監理資格發證單位核定的監理范圍進行監理; ②、未嚴格按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進行監理和未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③、未合理組建駐現場監理機構或派遣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不能滿足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要求; ④、工程項目現場監理機構運行管理混亂; ⑤、工程項目現場監理機構未建立質量保證體系或不完善,以及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制定或未落實; ⑥、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報告、調查處理從而使事故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 ⑦、不認直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 六、建設監理管理 (一)、省水利廳協助資質管理部門對省內監理單位進行資質管理,負責省內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和社會監理的監管。 (二)、市水利局負責本市范圍內社會監理的監管。負責管轄范圍內工程項目建設監理的監督和指導。 |